解决雾霾应该从汽车尾气突破
发布时间: 2014-02-28
来源: 花之王化工【www.kao-020.com】
作者: root
解决雾霾应该从汽车尾气突破
一是粒度在0.04~0.1微米,远小于2.5微米;二是化学组成的毒性大,含有多环芳烃和带硝基的多环芳烃等16种高致癌物质,同时还含有致病物质,为毒性和危害最大的污染物;三是数量极大,以目前PM2.5排放最少的压缩天然气(CNG)车为例,排放量为6×1011个/km,即行驶每千米排放6000亿个PM2.5颗粒;四是基本上不沉降,长期累积存在于空气中;五是排放部位低,仅几十厘米高,在人的呼吸带内,同样量的污染物,由于机动车的排放部位低,人体吸进去的是未经稀释的高浓度污染物,所以危害要大数十倍,这是机动车尾气污染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污染的关键。
根据全国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发布的全国重点监控城市的PM2.5的数据——所有城区的PM2.5均明显高于郊区的PM2.5。在机动车密集的大城市中,汽车是重要的PM2.5来源。尽管目前全国都在进行油品升级,但效果尚不明显。
尾气超标主要源于催化剂
在我国,存在着大量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,让油品升级的效果大打折扣。排放超标的原因有两个:一是尾气净化催化剂自身失效,超过设计寿命后催化剂逐渐失去净化效果直至完全失效,自身失效可造成污染排放3~5倍的增加;二是超过催化剂设计寿命后,润滑油里面的磷,锌等对催化剂孔道的堵塞加重,排气阻力增加,造成发动机燃烧急剧恶化,排放随之恶化。
实际上,我国法规对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耐久(寿命)有明确规定:满足国Ⅲ和国Ⅳ排放标准的尾气净化催化剂的使用寿命分别为8万和10万千米。同时对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和替代用原装催化转化器作出了规定:禁止使用失效装置,超过排放限值的1.5倍即为高排放车辆。
用国家标准规定的瞬态简易工况法检测的数据清楚表明:行驶18万千米的车(超过催化剂1倍的寿命)超标10倍左右,行驶32万千米的车(超过催化剂4倍的寿命)污染物超标20倍左右,行驶70万千米的车(超过催化剂9倍的寿命)超标100倍以上,随着行驶里程的增加排放迅速增加,远超过有铅汽油和化油器时代的车的排放。
由此可见,如果能够管好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,实现达标排放,则单车污染物的排放将大大降低,对治理大气污染大有裨益。
国外治理经验可供借鉴
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在用车均实施严格的检测/维护(I/M)制度和处罚制度,催化剂过期实时更换,使在用车的排放始终保持在排放标准范围内,对违规者则实施重罚。
国外对催化剂方面的要求主要有三方面:第一,国外汽车制造商保证出厂车辆所装的催化剂符合法规规定,如欧Ⅲ车必须保证10万千米排放达标,若达不到,除免费更换催化剂外,还得接受政府的高额罚款(如墨西哥对生产不合格催化剂的厂商罚款高达60万比索);第二,对于车主,催化剂寿命到期时必须更换催化剂以保证排放达标,否则将接受政府的高额罚款,如美国是25000美金(15万元人民币),加拿大对到期的催化剂不更换1天罚款100加元;第三,对于检测站(I站),更换催化剂维护站(M站)和催化剂生产厂,如果出现检测作假,更换催
化剂作假和生产的催化剂不合格,同样面临政府的严厉惩罚。
亟须建立催化剂管理制度
我国虽然对尾气净化催化剂的使用寿命有规定,但为何仍存在大量超标排放的在用车呢?主要原因就在于,目前国内尚未建立在用车污染管理的检测/维护制度和处罚制度,监管存在盲区。2003年,我国开始在汽油车上安装催化剂,到现在也是只有检测,没有维护更换制度。而且检测存在方法不对、检测真实性无从考究、排放限值不对、监管不到位。因此,国内亟须建立催化剂管理制度。
首先,对于汽车生产商必须保证车辆上的原装催化剂达到法规规定的寿命,并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。
其次,对于汽车使用者建立检查更换制度,催化剂寿命到期时必须及时更换催化剂。催化剂更换必须在在用车尾气污染治理站(M站)进行,必须有完整的记录并建立可追溯制度(包括更换时间、更换的是哪家催化剂厂生产的催化剂、寿命保证、下次更换时间等)。
再次,对于检测站(I站)、更换催化剂维护站(M站)和催化剂生产厂,如果出现检测作假、更换催化剂作假(使用不合格催化剂更换)和生产的催化剂不合格,同样应面临政府的高额罚款甚至担负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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